蘇建建[2005]576號
各省轄市建設局 (委)、建工(管)局、蘇州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局、張家港保稅區規劃土地局,省有關單位:
現將《江蘇省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約談告誡工作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本省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約談告誡工作,由江蘇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具體實施。
二○○五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消除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遏制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施工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時,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發生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約談告誡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約談告誡工作。
第四條 約談告誡對象為下列人員:
(一)發生死亡事故的建設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
(二)發生死亡事故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負責人;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負責人。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約談告誡的對象為發生三級以上死亡事故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施工單位負責人和一年內發生二起四級以上死亡事故的施工單位負責人。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約談告誡對象依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由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條 約談告誡活動應當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或停工整改期滿后15日內進行。約談前,約談單位應當向被約談單位下發約談通知書。通知書應當注明被約談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被約談人員、約談時間、約談地點和約談具體事項。通知書格式見附件一。
第七條 被約談單位應按照約談通知書的要求準備書面匯報材料,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現狀,重大事故發生(或停工整改下達)后采取的應對措施和下一步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思路。
第八條 約談告誡談話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主談,應向約談對象明確提出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要求。記錄人員應當做好約談告誡書面記錄(見附件二),并建立檔案。
第九條 被約談的單位應當在約談告誡談話后10日內向約談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的安全生產工作整改報告。
第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約談告誡后不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江蘇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約談通知書
附件二:江蘇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約談記錄
附件一:
江蘇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約談通知書
被 約 談
單位名稱 被約談單位
法定代表人
被約談人員
約談時間 約談地點
具
體
要
求
(章)
( 年 月 日)
附件二:
江蘇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約談記錄
被約談單位
被約談人員
約談時間 約談地點
約談負責人
參與約談人員
約
談
記
錄
記錄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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